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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引中国改革开放40年的财政改革

[作者:李成威[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部门通过收费筹集资金在当时的情况下,不能说不是一种正确的选择,在当时还是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历史的变化,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政府职能的不断转变,国家财政包揽社会事务的格局逐步打破,一部分事业发展开始引入市场机制,政府部门取得的收费收入越来越多、数额越来越大,已经对国家的财政秩序造成了一定冲击和混乱,可能会引发社会风险。行政事业性收费与财政收支关系密切,收费的大量存在,既侵蚀了税基,弱化了财政职能,也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社会分配秩序,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在这种背景下,1990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治理“三乱”工作。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加强财政职能,逐步理顺政府分配秩序,改善宏观投资环境,1991年国务院决定,重新调整收费管理权限,规定收费审批权集中在中央和省两级,由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批。1993年,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利用职权和垄断地位乱收费的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在全国再次开展了治理乱收费工作,取消了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与此同时,国务院还责成教育、交通、农业等部门,分别开展了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公路乱收费乱罚款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1995年以前一系列政策规定的出台,虽然有助于制止“三乱”扩张的势头,但没有从根本上制约“三乱”行为。从1996年开始,我国逐步拉开了全面治理整顿收费和进行税费改革的序幕。并顺应改革的变化,逐步出台规范收费的制度,通过制度来规范收费行为。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实行收费基金目录管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等。

从允许行政事业单位适当收费,到治理乱收费,再到制度性规范收费,这种否定之否定,均是以特定的历史条件为转移的。

五、“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与改革不搞一刀切

1.共性与个性的辩证关系是辩证法的精髓

学习辩证法就是要运用矛盾学说去具体分析矛盾、具体解决矛盾,而分析和解决矛盾并把矛盾学说转化为活动方式、认识方法、工作方法的关键,就在于把握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即共性与个性的辩证关系。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这一共性个性、绝对相對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的问题的精髓,不懂得它,就等于抛弃了辩证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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