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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引中国改革开放40年的财政改革

[作者:李成威[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即否定之否定。“辩证法自身包含着否定的因素,并且这是它的最重要的要素”[8]。一切改革措施,必须以适合于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为准,一旦过时了就应该放弃。此一时,彼一时,此时的办法,不一定适合彼时,反过来也一样。刻舟求剑者的最大错误在于不识时务,以固定不变的眼光去看待不断变化的情况。适时变与不变应基于事物变化的情况特别是风险的变化来考虑。这一点在我国收费制度的改革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2.对“乱”收费的否定之否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在国家财政收支矛盾较为突出的情况下,一方面开始发行国债,另一方面也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服务性收费进行融资。20世纪80年代初期,全国只有少量收费项目,比如,农业税附加、养路费、中小学杂费,年收费额约100亿元左右。198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节约非生产性开支、反对浪费的通知》规定:“一切有条件组织收入的事业单位,都要积极挖掘潜力,从扩大服务项目中合理地组织收入,以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这一规定打破了事业单位开支由财政包起来的传统模式,为减轻财政负担、增加事业发展资金开辟了一条新渠道。但也使得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大大增加,主要有:养路费、隧道车辆通行费、港口费、环境保护费、排污费,以及名目繁多的管理费、注册登记费、审批费、检验费、防疫费、教育附加费等。1980年6月至1981年2月,财政部、国家经委先后发布征收国营工交企业固定资产、国拨流动资产有偿占用费的暂行办法和补充规定。1982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规定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预算外资金,以及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10%征收。1983年9月,《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提高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的几个有关问题的通知》把征收比例提高到15%,把征收范围扩大到城镇小集体企业和农村社队企业(征收比例为10%)。1989年2月,财政部颁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9],范围与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相同,征集比例为10%。1993年6月,国务院开始筹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与此同时,随着农村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的实行和人民公社的逐步解体,为了满足县乡政府履行职能需要,满足农村公共服务需求,农村各种筹资方式也日益增加,主要有:村提留、乡统筹、摊派、收费、派购等[7]152。

从改革开放初期当时的历史条件来看,由于国家财力紧张,允许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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