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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新干预主义监管理念探讨及体系构想

[作者:王飞鹏[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监管机制。最后,建立政府干预市场绩效的评估机制。可以借鉴信用评级机构对证券公司和证券机构进行的信用等级评价的方法,独立于证券机构、政府和投资者,由法律、经济金融、财务等方面的专家根据客观的评价标准对政府干预市场行为的效果进行评价,可以客观、公正地反映政府行为在哪些方面是影响效应。   在具体的实施策略上,首先,要明确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自律组织的法律地位,在改善行政监管方式、收缩行政监管范围的同时,提升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性组织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地位和作用。其次,在权限上可以对加大对证券业协会的授权力度,并赋予证券交易所更多的一线监管权力,使其在行政地位和法律地位上完全独立于证监会,把部分权限适当委托给证券业协会行使。此外可以考虑引入竞争机制与分权改革,比如增强深、沪证券交易所的独立地位,促进其相互间的竞争。最后,要加强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对业务操作进行精细化管理,避免人为失误,比如严格实行信息隔离墙制度②体系,防止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建立风险预警和技术防范体系,对业务操作和业务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加大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业务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等等。   (三)科学划分监管部门的职能   穆勒在界定政府公共职能时,最早提出了将政府的一般职能划分为必要职能和任选职能,旨在讨论政府活动的范围③。他明确了政府职能边界的确定原则:“普遍的共同的便利”,即不可能用任何普遍适用的准则来规定政府的干预范围,政府行使职能所依据的共同理由除了增进普遍便利外,不可能再找到其他任何理由,即除非政府干预能带来更大的便利,否则决不允许政府进行干预。   尽管穆勒并没有具体指出政府干预经济的过程中,哪些职能会增加或者减少普遍的共同的便利,但为了体现“有限政府”和“适度干预”的监管理念,可以考虑将政府在证券市场干预过程中的职能具体划分为任选职能和必选职能。必选职能是指政府在干预证券市场时,为了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而必须予以规定并实施的职能;任选职能是指除必选职能以外的,根据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审时度势地进行相机抉择的政策干预。   证券市场的传统监管与新干预主义监管体系的监管要素对比见表2。   (四)新干预主义监管的政策设计   1. 完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   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行政力量往往过度干涉市场发展,造成了行政力量凌驾于法律规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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