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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银行金融机构国家助学贷款全面风险管理

[作者:Wh1010| 打印 | 关闭 ]

【论文关键词】国家助学贷款 全面风险管理 引致信用风险

  【论文摘要】高等教育是准公共产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高等教育的学费制度正是高等教育准公共产品特征的体现,国家助学贷款是学费制度的衍生。目前,我国实施的是以商业银行为主的国家助学贷款模式,商业银行的盈利性与国家助学贷款的公益性存在价值冲突,需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对国家助学贷款进行全面风险管理,使国家助学贷款持续健康发展。
  
  高等教育既不是公共产品,也不是私人产品,而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由于具有一定的效用外溢性,不能完全由市场提供,应由政府参与提供。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作为准公共产品的高等教育应由政府和市场共同提供,高等教育的学费制度正是高等教育准公共产品特征的体现。收费制度的实施导致部分学生可能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交不起学费的问题,为此,国家助学贷款应运而生。目前,我国实施的是以商业银行为主的国家助学贷款模式,商业银行的盈利性与国家助学贷款的公益性存在价值冲突,国家助学贷款的高风险性迫使商业银行“惧贷”、“拒贷”和“停贷”,成为国家助学贷款发展的最大瓶颈之一。因此,有必要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对国家助学贷款进行全面风险管理,使国家助学贷款持续健康发展。
  一、银行金融机构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分析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面向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贫困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发放的用于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商业性贷款,财政向借款人在校期间全额贴息,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目前,我国实施的是以商业银行为主的国家助学贷款模式。可见,国家助学贷款既不完全是政策性贷款,也不纯粹是金融机构的普通商业性贷款业务。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即在毕业后6年内(含2年的宽限期和4年的还款期)还清贷款本息。贷款额度按照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具体额度由借款人所在学校确定。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不上浮。尽管国家助学贷款通过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实施机制等一系列的制度规则制约着国家、银行、高校、贫困大学生四者的选择空间,并约束着四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减少国家助学贷款中的种种风险和交易费用,然而仅从信用风险来看,据不完全统计,在开办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中,已进入还款期的学生违约率达到了20%;连续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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