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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会计实务中的职业判断

[作者:5189lw[来源: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母公司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母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母公司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下表决权的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的情况。如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等等。
  在新准则中特别强调,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对潜在表决权的考虑,即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的表决权因素。这里说的潜在的因素在法律形式上,是不具有表决权的;但从经济实质来看,却仍然要考虑其对控制权的潜在影响。
  当然,实质重于形式在准则中的运用,不仅仅局限于上述几点,特别是在新准则中,它的运用随处可见。笔者认为这一原则的强调,有利也有弊,但总的来说,它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更加保证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也对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和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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