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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纳税评估工作理论和实践的思考

[作者:未知[来源: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摘要: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纳税监控体系的日益完善,纳税评估作为改革过程中的新生事物得以逐步发展并成为税收中期监控的有效手段,在现代税收征管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如何正确认识和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使其更有效地为税收征管服务,是当前征管改革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税务 纳税评估 实践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纳税监控体系的日益完善,纳税评估作为改革过程中的新生事物得以逐步发展并成为税收中期监控的有效手段,在现代税收征管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在提高征管质量,优化征管模式方面展现出其独特的优势。但随着经济信息化的迅速发展和税收征管要求的进一步提高,纳税评估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正确认识和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使其更有效地为税收征管服务,是当前征管改革的重要课题。本文拟对纳税评估工作运行初期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明确纳税评估法律地位,促进纳税评估工作健康发展
   
  到目前为止,对纳税评估作出最高法律解释的文件是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按照法的渊源来看,属于部门规章。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主要是针对税务机关内部衔接和工作要求所做的规定,不涉及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对于一线操作人员而言,最关心的是纳税评估的法律效力。虽然有许多人认为其适用《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但实际上并没有法律依据,只能是一种推测而已。纳税评估缺乏法律层面的支撑,工作开展缺乏法律保障,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却规定,从事纳税评估的工作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或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或瞒报评估真实结果、应移交案件不移交的,或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税评估人员很难把握其尺度,从而造成纳税评估人员对纳税评估工作产生一种困惑。虽然《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给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的依据。但是如果纳税人真正提出复议和诉讼,我们又拿什么应对呢?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有偷税嫌疑的,由于取得的是评估数据,而没有确凿的证据,纳税人不承认则税务机关很难予以确认,使纳税评估人员左右为难,移交证据不足,自查补税又怕日后通过其他检查方式确认为偷税行为,从而给自己带来不可预见风险,产生对纳税评估工作性质的怀疑,很容易损伤纳税评估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想使纳税评估工作真正发挥其效能,就必须在《征管法》中明确其法律地位和适用的法律条款,使纳税评估人员真正知道纳税评估工作应该做到什么程度,哪些方面是评估人员不该做的,做到责权利的有效统一,从而使纳税评估人员有的放矢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充分发挥纳税评估工作的职能作用,促进纳税评估工作健康发展。 
  二、建立专业化的纳税评估队伍,提高纳税评估质量 
   
  税收管理员是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主体,科学配置税收管理员成为纳税评估最关键的保障基础。税收管理员日常忙于事务性工作,把主要精力用于税款征收上。基层征收单位日常式、临时性工作大多数都落在税收管理员身上,哪项工作都不能不办。为了及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税收管理员整日忙于应付,身心疲惫。而要完成好一项纳税评估工作大约需要7天时间,这需要税收管理员在没有其他事务性工作打扰的情况下完成,否则,对纳税评估工作只能是应付了事。这就需要给出各行业的一些评估方法,使税管员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更多纳税评估任务。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建立专业化的纳税评估队伍,即专业评估人员以行业纳税评估为主,总结出一些带有本地区行业特点的评估方法和指标参数,指导税管员有条不紊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形成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的评估格局。对税管员的评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对复核时发现的有问题的评估报告,认真开展复评,避免出现税管员和纳税人对评估工作怀有应付了事的侥幸心理,并将其作为考核税管员业绩的主要指标。同时进行税管员之间的评估经验交流,从而提升全体税管员的税收征管水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不要急于求成,只有做到“评估一户、规范一个行业、监控一个行业”,才能达到纳税评估工作的目的,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三、评估与征管查的有效互动,才能真正发挥纳税评估作用 
   
  专业化评估机构建立起来以后,纳税评估工作并不是评估部门一个科室的事情,而是各个税务部门相互配合的事情。只有各个部门相互协调配合,才能真正发挥纳税评估的作用。从数据信息的采集上看,除了从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和数据分析平台上采集数据外,税管员日常掌握的纳税人信息更是不能忽视的;从税务部门的角度上看,最了解企业的是税管员,税管员为评估人员提供的信息更可靠、更真实、更有价值。笔者认为,如果能和税管员共同评估,捕捉的评估点更准确、质量更高,同时又能使税管员放下思想包袱,只有这样才会取得更好的纳税评估效果。要使我们的评估结果发挥事后监控的目的,就需要税管员了解评估部门的评估结果,及时进行跟踪问效,否则评估过的企业有可能又回到老路上去。做好纳税评估工作需要有税收政策作保障,这就需要业务部门提供税收政策支持,及时解决评估工作中遇到的税收政策问题。使评估工作中税收政策运用得更准确、更规范,使纳税人心服口服。而稽查部门可以为纳税评估工作保驾护航,如果纳税人对经科学分析、符合实际的评估结果不予认可,就需要稽查部门予以配合,而不以纳税评估证据确凿为前提条件,因为评估人员在目前情况下并没有收集各种证据的权力,只要纳税评估结果符合逻辑关系,纳税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并不认可评估结果的情况下,稽查部门就可以介入收集证据,确认性质,只有这样才能使纳税评估工作顺利进行。否则,纳税评估工作的存在就无意义可言,纳税评估只能是一种形式主义,难以发挥其在税收征管中的积极作用。 
   
  四、合理测算评估指标预警值,使评估参照标准更具科学性 
   
  在日常评估工作中常常遇到我们所参照的省局或国家局指标不被纳税人认可的情况,他们认为不符合本地区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这就需要各级评估机构结合各地区的实际进行审计式评估,必要时可以在企业“蹲点”,真正了解掌握企业的真实性生产经营情况,总结出更加细化,具有可比性的评估指标预警值,使纳税评估结果更加符合企业实际。上述观点并不是要对每户企业都进行审计式评估,这样在人力、物力等方面投入太大,税收成本太高。我们可以通过个别企业的审计式评估以点代面,使本地区的纳税评估指标更符合本地区实际,使纳税人更容易接受,评估质量会更高。同时将测算的评估指标和预警值向省局备案,以备省局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创新并不能丢掉我们过去好的工作经验和做法。我们可以借鉴过去老的“纳税鉴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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