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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组织异化现状浅析

[作者:孙占权[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纪网报道:张立,原新乡银行中原支行行长,“利用职务之便,以向企业融资为名,向储户借款,挪作他用,由于资金无法收回,已于2014年7月自杀,目前资金流向不明”。搜狐新闻报道:河南一“半仙”非法集资13亿元被判死缓,其利用虚假出资、交叉出资的形式,采用公司互相担保的手段吸收存款,谎称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大宗交易等,并以支付高额利息等为诱饵非法集资。在此案例中,组织发起者本身并不具备条件,组织结构混乱,管理混乱,无固定组织形态,无负责人,无法追责,成功则利益巨大,失败则以身成仁。被集资者之间互相不通气,而集资者也没有像银行那样的年报发布机制,所以很多投资者根本不知道企业到底在做什么,都在赌,都认为自己不会是最后一个投资人,肯定还会有进入,组织变成了一个击鼓传花的虚拟机构。   2.3 组织发起依据迷糊,监管乏力。据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介绍,截至2014年7月,可查的P2P机构有1200家,跑路的有150家,去年以来几乎平均每个月都有六七家P2P平台跑路。其中8月新上线平台北京龙华贷更是只上线一天便“跑路”了。虽然,金融机构多次明确要监管,要加强监管,但是如何监管以及监管的力度等都没有明确的示意。其它类型许多组织,也并无相关的机构监管,比如经常性的执法活动,了解其资金动向等,导致组织成立时混乱,成立后随意,发展中变质。  3 防止民间金融组织异化的多重手段   3.1 以《放贷人条例》为核心,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以《放贷人条例》为核心,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范;以规范放债人的行为为核心,建立健全全面的法律法规,把民间借贷行为纳入法制化的轨道。鉴于民间借贷关系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规范民间融资只能采取循序渐进、逐步立法、逐步推进的方式,制定《放债人条例》,解决法律规章的空白,对放债人行为进行规范。在制定《放债人条例》的单行法律时,可以借鉴香港地区的成熟做法,并结合内地实际情况对放债人认定、职业放债人从业资格、放债业务进行规范。着重加强对利率、资金用途、融资方式、合同要素与抵押品等方面的约束。   3.2 对民间合会等传统形式建立专门立法对其行为予以规范。首先,为合会形式立法,解决农民融资难的问题。可在法规中规定合会人数、标金、利率,不允许会套会、日日会等,可借鉴日本或中国台湾的经验,给予非正规金融基本的法律规范框架,以防范化解倒会风险。   另一方面,对民间合会等传统形式建立专门立法对其行为予以规范。将合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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