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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探社会医疗保险中的医疗欺诈问题和防范

摘要: 防范医疗欺诈问题,是研究社会医疗保险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文总结了承德市近两年来查处医疗欺诈行为的情况,结合实际提出了防范对策。 
关键词: 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欺诈 

  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的逐步扩大,参保人员结构更为复杂,尤其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参保人员异地居住、就业范围广、流动性大,使医疗保险基金在医疗领域面临欺诈的风险也越来越大。防范医疗欺诈问题,是研究社会医疗保险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文总结了承德市近两年来查处医疗欺诈行为的情况,并结合实际提出了相应的防范对策。 
   
  一、承德市查处医疗欺诈行为的基本情况 
   
  社会医疗保险中的医疗欺诈行为是指违反医疗保险管理法规和政策,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及其他方法,向医保基金管理机构骗取医保基金或医保待遇的行为。 
  承德市近两年来共查处了15起严重医疗欺诈案例,违规金额近80万元。其中“挂床”住院8例;向医保部门传输虚假数据3例;冒名顶替住院2例;虚开住院票据1例;伪造病历等相关材料的1例。此外,以采取“分解住院”方式骗取医保基金的有近200人次;还有一些欺诈行为因金额小、行为方式较为琐碎,未统计在内。 
  从查处情况来看,医疗保险中的医疗欺诈行为存在以下特点:一是实施欺诈的行为人较为复杂,既有参保人,也有医疗机构,还有用人单位。在利益趋同的条件下,往往参保人与医疗机构人员共同合谋欺诈,以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在欺诈过程中,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作用十分明显,即使参保个人想实施欺诈,往往也要得到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支持、纵容和配合。二是欺诈种类繁多。从参保个人来看,使用的方式主要有:冒用他人医疗保险证、卡就医;异地就医人员伪造或虚开医疗票据回来报销;“挂床”住院就医;要求医院开具本人不必要的诊疗项目或药品,由他人代作或代用等。从医疗机构来看,使用的方式主要有:伪造、变造以及提供虚假病历、处方、疾病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票据;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应由参保人自费的医疗费用,较为严重的是将非医保支付病种(如车祸、工伤、打架斗殴等)改为医保支付病种;向参保人提供不必要的或过度的医疗服务。三是对异地医疗欺诈调查的成本高、取证难。根据承德市对异地就医检查的情况,外地检查每人每天的成本平均在300元左右(含各种交通费),受经费情况限制,一年也难以组织几次检查;在检查中,获得外地医疗机构的密切配合也较为困难。尤其是一些退休异地安置人员居住范围广泛,即使在审核中一些报销单据明显存在疑问,也无法进行调查核实。四是对欺诈行为的处理困难。一种情况是无法处理,往往一个城市中存在1~2家处于垄断地位的大医院,对其处理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关系,很难触及到其根本利益。另一种情况是无权处理,对外地违规医院缺乏地区间的协查合作机制,只能对实施欺诈的参保人简单拒付了事,对违规医院无计可施,无疑助长了一些医院对异地患者的违规行为。 
   
  二、对医疗欺诈行为的防范对策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根据实际提出以下防范对策: 
  1.多措并举,加强对医疗欺诈行为的监管。首先,要加强医疗保险机构自身建设,适当增加工作经费,保证反欺诈监管的有效进行;充实医疗专业人才,加强对现有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识别欺诈行为的能力;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效率,改进监管工作方式;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减少由于信息障碍导致的欺诈风险。其次,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建立日常巡查、重点专查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完善相关的各项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医保协议管理,量化各种管理指标,如住院费、床日费、转院率等,明确界定各种违规行为和处罚措施;积极探索新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改革现行的按服务项目付费办法,对部分定点医疗机构试行医疗费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或复合方式付费,建立定点医疗机构自我约束控机制。第三,加大惩罚力度。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反医疗欺诈责任制,当出现欺诈行为时,要逐级追究责任。运用有效的信息传递渠道,将必要的信息传播给公众,从而为实施社会惩罚和市场惩罚创造条件。对医保管理机构难以调查取证的案件,建立公安部门、检察院介入的工作衔接机制和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工作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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